财务公司为成员单位提供的各项贷款及类贷款等融资业务。
1.自营贷款业务
(1)一般流动资金贷款
财务公司为解决成员单位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。
业务特点
贷款审批速度快,服务方式灵活;
用款期限灵活,经财务公司同意后可以提前归还;
贷款利率水平在集团公司内部借款价格的统筹安排下,并结合财务公司定价机制确定。
(2)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
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作为流动资金贷款的一种,指的是在额度有效期内,借款人可循环使用该额度,但任何时点上借款人的借款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。
业务特点
贷款审批速度快,服务方式灵活,在合同有效期及额度范围内,仅需提供提款申请书即可办理;
用款期限灵活,原则上支持随借随还;
贷款利率水平在集团公司内部借款价格的统筹安排下,并结合财务公司定价机制确定。
(3)固定资产贷款
财务公司为解决成员单位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相关的工程建设、技术、设备购置、安装等方面长期性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。
如用于资源节约高效利用,投向环保、节能、清洁能源、绿色建筑等领域项目,也可以申请绿色贷款。
业务特点
贷款审批速度快,服务方式灵活;
用款期限灵活;
贷款利率水平在集团公司内部借款价格的统筹安排下,并结合财务公司定价机制设定。
2.融资租赁业务
财务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主要包括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租赁。直接租赁是财务公司根据承租人(成员单位)的要求,与出卖人或代理采购部门订立购买合同,支付货款购买租赁物,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,并分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,在租赁期满时,按残值将该项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租赁业务。售后回租租赁是承租人(成员单位)将自有资产出售给财务公司,再将该资产租回的租赁业务,即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。
此外,还可以办理成员单位产品的融资租赁业务:根据集团成员单位的申请和承租人的要求,购买承租人指定的集团成员单位生产的产品,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的融资租赁业务。
3.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业务
在成员单位作为销货方、外部买方企业作为采购方的产业链交易中,财务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外部买方企业提供融资,用于购买成员单位产品的信贷业务。该业务也适用于集团内部买方企业。
4.保理业务
成员单位债权人将其对成员单位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转让给财务公司,由财务公司为其提供集应收账款催收、管理、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。
上述业务如借款人为成员单位,基本办理条件和流程如下:
办理条件
1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;
2、财务公司成员单位,已在财务公司开立内部结算账户,并且银行账户向财务公司授权;
3、经济效益和信誉良好,具有按时兑付的能力(如固定资产项目贷款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团公司发展战略,项目各项合法性手续齐全);
4、具备财务公司核定的授信额度。
办理流程
借款人在授信额度内进行上述各项信贷业务申请,需列入集团公司月度资金预算(含月度融资安排),同时向财务公司提交借款申请书等申请资料;
经过财务公司内部调查和审批同意后,财务公司与借款人签订相关合同;
借款人根据合同办理提款手续,由财务公司通过九恒星系统完成款项发放;
款项发放至财务公司内部结算账户后,借款人按照集团公司预算管理(日计划)要求申请资金使用。财务公司将及时收集借款人关于贷款用途的凭证,开展贷后检查,确保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资金,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。